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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