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系从犯、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