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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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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丁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丁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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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丙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丙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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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戊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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