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且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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