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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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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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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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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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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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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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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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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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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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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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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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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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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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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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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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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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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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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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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闻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且具有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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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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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系短距离移动车位,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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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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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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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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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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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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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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