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80 mg/100ml的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主动向本院呈交悔过书坦白、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