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部分自首、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30万元非法所得由黄冈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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