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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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