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冯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卫国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20,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涂某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涂某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团风县矫正办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吴某作出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同学拔打“120”电话,并跟随被害人到医院,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委托朋友拔打报警电话,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征求被告人龙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吕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末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右侧通行原则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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