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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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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赔偿了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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