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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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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某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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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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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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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某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台州市黄某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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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尤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虚开税额73065.13元,数额不大;第三、已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四、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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