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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