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某某,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