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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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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依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依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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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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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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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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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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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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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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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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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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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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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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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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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偶犯,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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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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