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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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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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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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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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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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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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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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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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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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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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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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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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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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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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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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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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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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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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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并已达成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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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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