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平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平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平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尚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尚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尚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及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尚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 ...
阅读更多...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个体。2006年6月20日因犯使用假币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刘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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