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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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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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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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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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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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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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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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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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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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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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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计东林)(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计东林)(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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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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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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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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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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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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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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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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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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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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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志成)(公开版)_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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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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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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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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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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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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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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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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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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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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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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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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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6.7mg/100ml,且非因检查原因自动停止驾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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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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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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