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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原告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鉴定为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亦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之一,且本案中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加粗的提示,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原告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可依照合同约定不予赔偿。对被告主张的申请驳回原告诉请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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