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32591.10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90-120日,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日3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期限为210-240日,本院按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四、住院伙食费,本院将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予以确定;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32591.10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90-120日,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日3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期限为210-240日,本院按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四、住院伙食费,本院将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予以确定;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32591.10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90-120日,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日3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期限为210-240日,本院按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四、住院伙食费,本院将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予以确定;五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张xx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被告上海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32591.10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90-120日,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日3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期限为210-240日,本院按每日3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四、住院伙食费,本院将依据原告实际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予以确定;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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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投保人与被告之间的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如下: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及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团体收入保障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依据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原告存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鉴定为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亦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之一,且本案中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进行了加黑加粗的提示,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原告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可依照合同约定不予赔偿。对被告主张的申请驳回原告诉请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药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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