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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鲁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