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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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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身为广州开发区**中心市政一部负责人,在承办具体工程建设时明知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同意施工,造成了农用地被大量破坏的结果,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综合全案事实,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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