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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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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丽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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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存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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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36期领导参阅件文件精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电毒炸或经营性捕捞上,对网捕且渔获物数量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打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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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36期领导参阅件文件精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电毒炸或经营性捕捞上,对网捕且渔获物数量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打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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