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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柯元某与蕲春县农业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二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在乡镇“七站八所”按政策改制后是否曾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2006年转制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转制后被告并没有履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手续,且转制后的农业服务中心因无场地而无法开展工作,名存实亡,导致转制后的二原告生活费及养老保险等费用无着落,2008年被告又为二原告办理了内退手续,还为其缴纳了2008年度养老保险,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被告承认二原告在2006年改制前系其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改制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新设立的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鄂发(2005)13号文件规定“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移交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酒业机构代管。如果仍在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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