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向某某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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