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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麦某提某某·某某敲诈勒索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敲诈勒索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乙敲诈勒索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耿某甲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