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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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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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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洗钱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洗钱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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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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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时生普的职务侵占数额无法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无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规定,故现有的证据仍无法认定沈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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