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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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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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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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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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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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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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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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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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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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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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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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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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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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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汪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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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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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过80 mg/100ml的追诉标准,驾车未造成实际后果,主动向本院呈交悔过书坦白、悔过,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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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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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邱某某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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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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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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