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甲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程某某身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串通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田县**甲有限公司及龚某某、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作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其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办事处负责人,用公司资质参与多个工程的陪标并收取陪标费用,已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作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对其借资质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孙某某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罗田县监察**会建议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段某甲、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部分自首、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30万元非法所得由黄冈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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