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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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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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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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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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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李某某、吕某某串通投标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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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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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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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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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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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乙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乙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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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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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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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某乙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某乙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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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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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某甲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某甲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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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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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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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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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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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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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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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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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程某某串通投标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罗田县*甲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程某某身为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串通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程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田县**甲有限公司及龚某某、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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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某甲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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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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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作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其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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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办事处负责人,用公司资质参与多个工程的陪标并收取陪标费用,已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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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作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对其借资质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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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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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串通投标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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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孙某某违法所得17万元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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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陈昆山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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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扣押的违法所得移送**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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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刚过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其在纪委监委办案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罗田县监察**会建议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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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不起诉人段某甲、段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段某甲、段某乙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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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陈某甲等5人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部分自首、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30万元非法所得由黄冈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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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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