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笑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函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使用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程某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程某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占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戴某的刑期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弃车逃逸,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20,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涂某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涂某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被告人柯某在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到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汝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汝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袁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浠水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吴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同查明的事实一致,并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釆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吕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末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他人重伤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到案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部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矫正办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其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江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团风县矫正办建议判处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建议对吴某作出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委托同学拔打“120”电话,并跟随被害人到医院,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委托朋友拔打报警电话,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征求被告人龙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其犯罪行为又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吕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故综合案件的起因、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末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后确有悔罪的诚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兵无视国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已补偿受害人相关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认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认罪、悔罪,一向表现较好,可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且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轿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在交通肇事后能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刑初字第00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在案发后及时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并等待警察的到来,后又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故发生的全部经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翟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后果,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事故已经发生,仍弃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离开事故现场是为了躲避群众的殴打,而不是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第二天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另经征求被告人李某某所居社区的意见,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且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综合案件具体犯罪情节,罪后表现,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照右侧通行原则通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方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社区矫正办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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