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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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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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