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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潘某某认罪态度好,实施了增殖放流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麻江县公安局对扣押的水产品以掩埋方式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