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其犯罪的社会危害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杜某某作为****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章某某系不起诉单位麻江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直接管理人员,公司已交纳补植复绿金,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