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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黔东南某某快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签订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境段)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合同约定由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地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2017年至2020年,黔东南某某快速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修建凯里至都匀公路项目过程中,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对该公司施工图设计阶段外业验收并召开会议并要求下降标高,政府督促加快施工进度,要求于2019年10月底前建成通车,该公司系我县招商引资重要企业,占用林地为生产所需,其合作的凯里至都匀公路(黔东南州境内)列为2020年贵州省及黔东南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为我州的经济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案发后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傅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申报用地手续,该公司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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