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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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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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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故意伤害案)_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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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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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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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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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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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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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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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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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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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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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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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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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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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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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此案系民间纠纷引起,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社会矛盾已化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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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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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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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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