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作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其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为江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办事处负责人,用公司资质参与多个工程的陪标并收取陪标费用,已全部退还违法所得,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多次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所得,以往无违法犯罪记录。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作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对其借资质承建的工程确保了质量,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经济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台“六稳”“六保”政策精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落实“慎诉”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