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汪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温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能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条件。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所送季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68.04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自愿认罪认罚且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季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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