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备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被追回,被害人对其给予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数额不大,赃物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谅解,属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陈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嫌疑人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属初犯偶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减少诉讼环节控制疫情风险,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嫌疑人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偶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减少诉讼环节控制疫情风险,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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