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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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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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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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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魏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魏某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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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某市)(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彭某市)(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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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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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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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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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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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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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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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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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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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陈某故意伤害案)(张某)(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自首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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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件因琐事引发,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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