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当事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法应当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绝对)。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犯罪,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备自首情节,造成事故一般,且负同等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停车场内挪车等待代驾的过程中,造成轻微事故。事故发生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结果、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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