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备自首情节,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事故一般,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当事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上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其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法应当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不起诉(绝对)。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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