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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