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上诉人并未提交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自入职后的下一个月,即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只是暂时给被上诉人放假,待春节过后仍回单位上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说法不认可,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离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上诉人是否应支付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三、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上诉人并未提交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自入职后的下一个月,即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上诉人称并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只是暂时给被上诉人放假,待春节过后仍回单位上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说法不认可,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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