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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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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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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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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在与刘某某共同无证完成挖掘机夹甘蔗装车作业过程中,未尽到确保安全义务,不慎碾压他人致其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事故中死者负有主要责任,吴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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