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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惠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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