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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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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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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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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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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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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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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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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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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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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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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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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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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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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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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梁某某手机贰只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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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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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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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暂扣的人民币2400元发还被不起诉人钱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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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又系在校大学生,且已足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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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还赃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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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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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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