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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聚众斗殴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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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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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聚众斗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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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聚众斗殴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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