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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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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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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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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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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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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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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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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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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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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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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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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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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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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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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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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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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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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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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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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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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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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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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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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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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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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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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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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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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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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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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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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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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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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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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被害人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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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i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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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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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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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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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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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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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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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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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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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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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并获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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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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