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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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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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