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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