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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昌盛煤矿、芦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及杨志勇与被告芦某某、宋某某签订入股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入股协议时,约定合伙期限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该煤矿资源枯竭时止,原告在合伙期限内将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所借的借款借给合伙企业用于资金周转,属合伙企业的债务,应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股协议约定债务和亏损按股份比例分担,按照约定原告刘某某应承担上述债务总额的50%,被告芦某某、宋某某应承担上述债务总额的50%,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三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答辩意见,故三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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