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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鹤岗市农丰酒业有限公司、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鹤岗市农丰酒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单位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权利义务。现被告鹤岗市农丰酒业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其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对原告要求其偿还本金240万元及利息170,28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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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借款及担保的真实性,对原告所提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黑龙江省宝某某农垦麒麟米业有限公司因采购水稻资金短缺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申请贷款,2014年8月7日,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4年鹤司借字第045号),被告麒麟米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2%。同时原告与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和赵某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对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2015年8月3日贷款到期,2015年10月30日,被告麒麟米业偿还原告本金1,200,000.00元,剩余本金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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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申请贷款,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李某某在还款到期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在李某某借款过程中,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在个人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被告李某某未偿还银行借款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某某辩解已三年不在一组贷款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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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在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信用社申请借款,并签订了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王某某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某某在王某某借款过程中,自愿为其提供担保,并在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被告王某某未偿还银行借款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某某辩解一直没人通知其王某某贷款没有还,责任在原告自己的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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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新南支行与被告张某某、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处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每月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某贷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以其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并办理了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其承担物权担保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某某上述贷款本息出具保函,并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贷款本金838,853.11元,利息40,799.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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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车某某、李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9年1月12日车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秀丽支行贷款合法有效,故对车某某的说明不予采信。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09年1月12日,被告车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秀丽支行贷款1,40,000.00元,贷款时,被告车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同时合同第11条约定:如车某某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导致银行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从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处扣收车某某全部贷款本息的,则车某某应向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给付贷款银行扣收车某某代偿的全部贷款本息及贷款总额的20%违约金。被告未按时还款,由原告代为垫付,本息合计121,138.56元、违约金24,227.71元和律师费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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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与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给了被告夏某某、刘某某,被告夏某某、刘某某也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由于其并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且逾期归还贷款本金产生罚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夏某某、刘某某支付贷款利息20,054.42元、及罚息93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王某某、管某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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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董某某、吕某某、杜某某、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哈行鹤岗分行与被告董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与被告聚源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又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因上述合同签订后,哈行鹤岗分行已按合同约定向董某某发放了3,000,000.00元人民币贷款,董某某收到借款后并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杜某某、聚源担保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董某某、杜某某、聚源担保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哈行鹤岗分行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哈行鹤岗分行主张的借款本金3,000,000.00元,与董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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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时长雨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时长雨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时长雨于2010年10月18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贷款280,000.00元后,其在使用借款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但被告未能如期偿还,原告作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向秀丽支行承担保证责任,偿还了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共发生的6笔借款本息,合计36,190.47元。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现原告鹤岗市金泰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债务人时长雨行使追偿权,要求偿还欠款本息36,190.47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7,238.09元,鉴于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本息的20%,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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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邵某某、毕某某、许万才、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支付给了被告邵某某、毕某某,被告邵某某、毕某某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由于被告邵某某、毕某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邵某某、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过计算被告邵某某、毕某某共计欠原告的数额为169,357.01元,故原告主张的所欠数额为170,077.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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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诉被告梁某某、沈某、梁某某1、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梁某某、沈某、梁某某1、刘某某签订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梁某某、沈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沈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在贷款合中双方已约定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借款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梁某某1、刘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利息及罚息利率应按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标准进行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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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诉被告邵某某、毕某某、王某某、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邵某某、毕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签订农户联合保贷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邵某某、毕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在贷款合同中双方已约定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借款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纪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利息及罚息利率应按贷款合同中的约定标准进行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贷款本金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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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与被告森泷公司、米业公司、王某某和王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森泷公司在原告处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贷款后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森泷公司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米业公司和王某某分别用其名下的四户房产(房权证号为:鹤房权证蔬字第031000**号、鹤房权证蔬字第031000**号、鹤房权证蔬字第031000**号、鹤房权东山区字第QZ10067247号,他项权证号为:鹤村镇房蔬他字第20140034号、鹤村镇房蔬他字第20140035号、鹤村镇房蔬他字第20140036号、鹤岗市房他证东山区字第TX201408220**号)和一处土地使用权(鹤国用(2014)第190274号,他项权证号为鹤他项(2014)第DS0041号,土地面积21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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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刘某交、王淑梅、刘某某、王某某、鹤岗蛟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xx在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刘xx偿还本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刘xx、王x以其共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王xx、刘xx、王x、鹤岗蛟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xx、刘xx、王x、鹤岗蛟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被告刘xx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协议编号:(鹤岗工农支)行2013年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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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诉被告邵某某、毕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邵XX与毕XX在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邵XX与毕XX偿还本息及罚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邵XX、马XX、于XX与原告约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邵XX、马XX、于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XX、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解放路支行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贷款本金862,500.00元、利息114,20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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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桑振彬、桑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系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桑振彬、桑某某、张某某三户联保的事实成立。被上诉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上诉人桑振彬所借款项发放到上诉人指定的惠农卡中,即已履行完被上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虽然上诉人提出2012年4月30日贷款的手续确实签字了,但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贷款,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放款的银行账号,系上诉人于2009年申请设立,并于2009年及2010年二次向被上诉人借款时使用了该账号,且在2012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账户亦是该账户,2012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放款时,上诉人桑振彬也在放款的凭证上签字进行了确认。故上诉人桑振彬对被上诉人放款的情况,应是明知的。放款账户的惠农卡系上诉人所有,相应的密码也是上诉人所知悉。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放款后,账户中的款项是何人支取的、如何支取的,应与被上诉人无关。因此上诉人仅以未收到贷款而提出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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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鹤岗分行诉白某、周某某、唐声波、周某某、魏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故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白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向原告邮储银行鹤岗分行申请小额联保贷款用于买种子化肥。原告与被告白某、唐声波、周某某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原告可根据小组内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100,0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不超过300,000.00元内发放贷款。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自愿为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2年4月28日,原告邮储银行鹤岗分行与被告白某签订编号为xxxx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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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邮储银行与被告担保公司、杨永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鹤岗邮储银行与被告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鹤岗邮储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给被告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担保业务,由被告担保公司审查合格后向原告鹤岗邮储银行提供担保,才能完成贷款担保流程。被告杨永兴不实的工作证明和工资收入,原告鹤岗邮储银行未进行严格审查即进行推荐,被告担保公司亦未严格审查,原、被告均有责任,但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该借款行为设定了房屋的超值抵押担保,该贷款能得到足额偿还的保证,且无法定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情形,故《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及《担保函》,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鹤岗邮储银行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杨永兴发放了贷款,被告杨永兴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该贷款;被告理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时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鹤岗邮储银行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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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徐某某、张某某、李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微贷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徐某某、张锐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其未按时归还,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77323.9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李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张某某、李某自愿为张锐在原告处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内容,并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故该《保证合同》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某某追偿。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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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建设银行鹤岗分行与被告王某某、金泰担保公司、薛某某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三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原告建设银行鹤岗分行在2014年3月3日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助业-2014-005《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贷款140万元,期限3年,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浮30%,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行使宣布借款人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建设银行鹤岗分行与王某某、薛某某签订了助业-2014-005、助业-2014-006《个人助业借款抵押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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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鹤矿集团多经总公司、鹤岗亿达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鹤矿集团多经总公司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鹤岗亿达工贸公司提供的证据,原、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2002年,被告鹤矿集团多经总公司以多经总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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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7月20日被告丁某某向工商银行鹤岗市向秀丽支行贷款95000.00元,贷款期限10年;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原告为被告贷款向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向向秀丽支行出具了《担保函》,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房屋贷款担保委托合同》约定:甲方为购买楼房向工商银行鹤岗市向秀丽支行贷款95000.00元,贷款期限10年;原告根据被告申请,为被告的贷款向该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被告应按金融机构鉴定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如被告未能按时如数归还贷款原告在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被告还款;贷款银行未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从原告处扣收被告部分贷款本息的,被告应在五日内将银行扣收款项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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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被告赵某某、鹤岗市财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鹤岗龙江银行与赵某某于2015年4月3日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抵押合同,赵某某用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5委康悦居住宅组团综合用房车库(二)00xxxx室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金额1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约定年利率8.85%,期限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鹤岗龙江银行与财达房地产公司、陈某某、姜某签订了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财达房地产公司、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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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岗邮储银行与被告孙某某、孙某、赵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2015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王丽华(孙某某之配偶,已故)、孙某、赵某某(孙某之配偶)、钟某某、张某某(钟某某之配偶)以三个联保小组的名义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任一联保小组以自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间和5万元本金限额内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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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鹤岗市百益丰商贸有限公司、鹤岗市永昌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市农联社与被告百益丰商贸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被告百益丰商贸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其到期未偿还,有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且原告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百益丰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永昌选煤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因被告永昌选煤公司出质的股权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故依法质权未设立。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载明系被告永昌选煤公司为了确保原告对被告百益丰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的履行而提供的质押担保,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权利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故被告永昌选煤公司应依照该合同之约定在被告百益丰商贸公司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原告时以股金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永昌选煤公司在股金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部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被告永昌选煤公司认为质押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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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与孙某某、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哈行鹤岗分行与被告孙某某、聚源担保公司签订的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有权要求被告聚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孙某某、聚源担保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已查明事实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借款本金895369.08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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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王某某、王某某、周宏伟、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虽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第13条第3项约定:“若乙方有能力还款却不还款的,甲方有权在公开场合重复公布其姓名及拖欠情况,措施不限于广播、张贴布告等,直至乙方或保证人偿还所欠的全部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为止。”但该条款系对违约一方失信进行媒体曝光的约定,而非对连带偿还借款在法定期限内的催缴,且上诉人高某、赵某某在保证期间内有其工作单位,并非下落不明,而被上诉人邮储银行萝北县支行并未举出在保证期间内对上诉人高某、赵某某进行催收的证据,而以媒体公告的方式主张保��并未失效,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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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与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该案件无管辖权,故裁定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重新立案受理,但因主债务人鹤岗鹤翔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鹤岗中院审理。嗣后,鹤岗中院并未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关于鹤岗市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鹤岗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转让协议书》、银行记账凭证及承兑汇票、《催款函》、《延期付款申请函》、《复函》、《股权和资产转让款催款函》、EMS邮寄凭证及查单、EMS邮寄公证书、《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鹤岗中院民事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鹤岗鹤翔公司、鹤岗汉兴公司、马占旭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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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与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该案件无管辖权,故裁定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重新立案受理,但因主债务人鹤岗鹤翔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鹤岗中院审理。嗣后,鹤岗中院并未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关于鹤岗市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鹤岗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转让协议书》、银行记账凭证及承兑汇票、《催款函》、《延期付款申请函》、《复函》、《股权和资产转让款催款函》、EMS邮寄凭证及查单、EMS邮寄公证书、《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鹤岗中院民事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鹤岗鹤翔公司、鹤岗汉兴公司、马占旭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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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吴某与鹤岗市开源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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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对于该案件无管辖权,故裁定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重新立案受理,但因主债务人鹤岗鹤翔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故本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鹤岗中院审理。嗣后,鹤岗中院并未立案受理。  以上事实,有《关于鹤岗市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关于鹤岗汉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清偿协议》、《转让协议书》、银行记账凭证及承兑汇票、《催款函》、《延期付款申请函》、《复函》、《股权和资产转让款催款函》、EMS邮寄凭证及查单、EMS邮寄公证书、《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鹤岗中院民事裁定书、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及鹤岗鹤翔公司、鹤岗汉兴公司、马占旭签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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